行政救濟

行政救濟

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,但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有關稅務之行政處分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有申請救濟之權利。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,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,請求相關機關重行審酌,給予公平處分。

 

依據稅籍稽徵法第35條,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,應依規定格式,敘明理由,連同證明文件,依其第1款一、二、三、四項之規定,申請復查:

 

依據稅籍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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