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,但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有關稅務之行政處分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有申請救濟之權利。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,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,請求相關機關重行審酌,給予公平處分。
依據稅籍稽徵法第35條,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,應依規定格式,敘明理由,連同證明文件,依其第1款一、二、三、四項之規定,申請復查:
依據稅籍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業主與稅務單位間之見解認定不同,稅捐核課前協助與捐稽徵機關溝通協調。
提起行政救濟相關案件之分析及對策研擬。
行政救濟及訴訟之代理及撰狀。